男方林一(化名)和女方安七(化名)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,2022年8月,林一为安七购买了足金手镯、金项链、钻石戒指等首饰,合计3.8万元。2022年12月,林一应安七家的要求给付彩礼10万元。2023年4月,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,但未领取结婚证。二人共同生活两个月后,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,安七回到娘家,不愿与林一共同生活,林一诉至法院,要求安七返还首饰、彩礼等所有婚约财产。
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
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。本案中,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、彩礼数额较大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因素,酌定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,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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